来源:总局纪委综合业务室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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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

——解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解读

  (一)政治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典型案例

  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某某案

  2017年至2022年,陈某某为了短期内提升政绩,置党中央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要坚持立足主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于不顾,未经上级批准,搞“政绩工程”,扩大投资规模,偏离文化主业发展,大肆开展融资性贸易和开发房地产等非主营业务投资,面临1.3亿元损失风险。2022年6月,陈某某察觉自己被组织核查后,经其下属介绍认识了“政治骗子”李某等人。李某提出承接工程的要求,陈某某立即同意并安排下属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李某从中可分包30%的工程。此外,他还存在串供堵口,转移、隐匿赃款,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等违反政治纪律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这是一起典型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

  (三)《条例》解读

  《条例》(2023年)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增写2条,修改12条。其规定的违纪行为分为八大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坚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

  上述典型案例属于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这两类,“结交政治骗子”违反第五十五条,“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违反了第五十六条,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违反了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第六十三条等规定。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加的条款。所谓“政治骗子”,就是通过虚构“特殊身份”,把自己伪装成高级干部的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等,他们散布所谓的“内幕消息”,以“牵线搭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骗取他人信任,从而达到骗权、骗钱、骗项目的目的。行骗者,骗的是信任、是权力、是金钱;受骗者,谋的是升迁,是揽权、是官威。政治骗子大行其道,招摇撞骗,是典型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声誉。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的“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条款,针对管党治党实践中出现的“政治骗子”问题充实了违纪情形与处分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共分为三款,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规定,明晰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这个内容在2018年《条例》中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将其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的范畴,体现了对违纪行为背后政治危害的充分考量,督促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本条第三款是此次《条例》修订增写补充条款。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是指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操纵市场,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服务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条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主要是指不顾实际与群众需求盲目上马的工程。此类工程往往严重超越当地的实际发展阶段,枉顾当地群众的现实需要,严重浪费资源,造成负债率过高等不良后果。“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

  此次修订充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对抗组织审查是违反第六十三条。前四项所列举之对抗组织审查的四种典型行为,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表现,必须予以惩戒。第五项是兜底性条款。

  所谓“串供”,是指与他人相互串通虚构事实以逃避党纪处分。这里的他人,不限于同案人,也可以是本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如行贿人、知情人等。

  所谓“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是指通过制造、提供虚假材料,或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转移或隐匿,达到对抗组织审查的目的。

  所谓“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是指通过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达到阻止他人揭发检举自己违法乱纪的事实。

  所谓“包庇同案人员”,是指通过隐瞒共同违纪事实,使共同违纪人员免受纪律处分。

  所谓“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是指当党组织向其核实有关情况时,利用欺骗性手段达到干扰和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解读

  (一)组织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二)典型案例

  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某某案

  每次开会,洪某某都首先定调,一开始也有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出不同看法,结果被洪某某“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市委作出的决定,与他想法一致的,执行;不一致的,实行拖字诀。每次市长办公会,洪某某就把这个议题放在最后,一旦快要说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参会的人说:“哎呀,时间太晚了,这个议题下次再说。”这次推下次,下次再推下次,最终不了了之。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他更喜欢搞个人说了算,凡是得不到他认可的人,休想到市政府重要部门工作。凡是他“认可”的人,他都极为“照顾”。最终,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调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件。

  (三)《条例》解读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其规定的违纪行分为九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上述典型案例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了组织纪律行为第七十七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七条共有四项内容。第一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典型的“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在党的历史上,因为各行其是导致党的重大损失的经验教训有很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项“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和第三项“规避集体决策”都是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在党内的延续,对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会造成严重损害。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在党的工作和生活中……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第四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是指党组织或党内某些党员已经有违纪违法的主观故意,但为了防止自身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或为了制造理由逃避责任,利用集体决策的程序给违纪违法行为套上程序合法的外衣,借此增加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度,并给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冠以“执行组织决策”的名号。这种行为本质,是以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为幌子,名义上遵守党的组织制度,实际上破坏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教育警示  各级党组织要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扛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职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各级纪检机构要坚守职责定位,将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作为重点,紧盯“国之大者”、资金安排、项目建设、人事任免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将不折不扣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转化为冶金地质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要强化党员意识,时刻把自己置于党组织之下,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要自觉做好表率,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敢于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