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示报告制度是什么?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作为党的优良传统,请示报告制度很早就写入党章,得到有力执行,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概念
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
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三、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
(一)请示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3.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4.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5.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6.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7.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8.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9.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10.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2.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3.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4.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5.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6.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7.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8.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的事项
1.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3.有关干部任免;
4.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5.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四、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请示事项
1.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3.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4.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二)报告事项
1.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2.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3.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4.流动外出情况;
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五、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请示事项
1.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2.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3.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4.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二)报告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2.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4.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5.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6.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7.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8.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六、请示、报告的方式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但要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七、应当追责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八、适用的处分依据
2023年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涉及以下三条: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一条在2015年修订时,在“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新增了此条内容;在2018年修订时,将该条由“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并作了文字修改;2023年修订时,增写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确保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充分体现出“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党中央以及省部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是2015年修订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时将第一款第(一)项中“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修改为“隐瞒不报”,将原《条例》中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移至此条。2023年修订时新增了第二款内容,并对第四款内容作了文字调整。
本条第一款分为四项。第(一)项规定的是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第(二)项规定的是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第(三)项规定的是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第(四)项规定的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第(二)(三)(四)项适用于所有党员,但第(三)项在实践中一般指向党员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2015年修订时新增条款,第二款是2018年修订时新增条款,并对第一款作了文字修改,将“上级单位”改为“上级”,进一步扩大“上级”的范畴。同时,“上级”不局限于上一级,包括本级之上的所有管理层级。
本条第一款针对的是党员或者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党员或者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本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更加严重,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九、典型案例
刘某,某市科技局副局长。2016年3月,刘某多次在工作中违反请示报告制度,不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刘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刘某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获取英国居留权、隐瞒不报因私出国、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等行为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第八十一条规定,一直未向组织报告本人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行为是违反了政治纪律的行为中第六十一条规定。
十、有关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把请示报告制度上升到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把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各级纪检机构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的党员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从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该请示请示,该报告报告,决不能心存侥幸跟组织“躲猫猫”,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